地產新聞

 容積移轉炒房 加強選案查核

UDN 2013-04-17


 


 


台北國稅局表示,近期將強打非土地所有權人,藉土地容積移轉進行炒房,對此加強選案查核,追查交易過程中,是否有漏報交易所得稅額,或符合奢侈稅課徵條件,近期也查獲一起假借古蹟買賣增加土地容積炒房案,經國稅局查核,補稅加罰鍰達1,400萬元。


台北國稅局指出,近期業者以土地容積移轉方式炒房,藉由買賣道路用地、古蹟名義炒作,導致容積移轉價格攀升,也助長房價向上,形成居住正義漏洞。



具體如何運作,部分業者先低價購買冷門古蹟或公共設施保留地,捐贈給政府後,取得可移轉容積,再將容積移轉到熱門地段使用,拉抬交易價格。雖然容積移轉不是實際土地、房屋等不動產買賣,但仍屬「權利」交易,必須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。近期私人土地容積移轉獲利可觀,導致相關炒作交易熱絡。



為抑止這類手法,台北國稅局日前啟動選案查核,查獲A君於2005年與某祭祀公業B君,簽訂祭祀公業的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」,並以2.1億元取得該土地容積權益;A君2008年將該土地容積以2.4億餘元出售給甲建設公司,經國稅局查核計算後,A君短漏報200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,300多萬元,補稅加罰1,400萬餘元。



此外,由於A君還另支付建築師設計款、律師酬金及仲介者佣金,台北國稅局也分頭追稅,持續課徵執行業務和佣金所得。



國稅局官員說明,依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實施辦法」及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」規定,民眾若依規定取得土地容積權益,該容積權益移轉視同「權利移轉」,必須課徵所得稅。



官員指出,依所得稅法,除了土地所有權人可免繳納所得稅,其餘非土地所有權人買賣土地容積若有所得,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,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,仲介也要據實申報佣金所得。



記者吳泓勳/台北報導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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